被告一(街道办):敷衍履职与推卸责任
① “敷衍式”清理
街道办声称“已清理”,但其范围仅限小区外部,对内部的垃圾和设施损坏视而不见。这种行为未达到法律要求的“保持环境整洁”的持续状态,更远未达到“恢复原状”的标准。
② 非法转嫁责任
街道办试图将责任推给一个根本不存在的“物业公司”,但在法律上,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③ 拒绝履行“统筹协调”核心职责
面对基础设施修复问题,街道办以“不属我职权范围”为由简单回绝,完全无视了其作为政府派出机构“综合管理、统筹协调”的核心法定职责,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。